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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关于推进就地城镇化和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公积金贷款额度问题

来源: 公积金政策信息科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3日

留言标题:咨询关于推进就地城镇化和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公积金贷款额度问题   咨询来信日期: 2024-04-23

留言内容:  

《关于推进就地城镇化和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提到:“返乡就业创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新市民、新青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缴交6个月的金额后,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请问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按照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是直接按照最高额度贷款?

姓名:刘某     答复单位: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回复日期: 2024-04-23

回复内容 尊敬的客户: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公积金贷款额度问题:一、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2.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3.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4.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二、贷款额度不高于扣除规定最低首付款比例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如下:1.借款人及配偶购买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20%,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工程实际结算费用的30%。三、商转公贷款额度除符合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比例外,不得超过原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购房贷款的剩余本金。四、质押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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