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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

日期:2023-08-15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购买长江中游城市群、户籍地、工作地的异地自住住房,已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且正常偿还贷款无逾期

2.与上次提取时间(非销户类提取)间隔十二个月

3.正常还款前提下提取额度为近十二个月的当期应还本息,且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需保留100元以上(百元位取整)

4.公积金未欠缴1个月以上;

5.在鄂州本地无未还清公积金贷款;

6.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冻结

7.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8.未被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纳入黑名单

9.职工与他人(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核验要件

1.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2.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十二个月的还款流水明细1个月内的未还贷款本金余额表;

3.提取人人身份证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时限 

首次提取在正常还贷12个月后办理,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

、办理流程

(一)柜面办理

提取人本人到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二)网上办理

向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手机公积金PC、湖北政务服务等服务渠道申请办理

、温馨提示

1.一类银行卡是指可以存取现金、转账,并不受额度限制的借记卡。

2.提前结清或按合同最后一次结清贷款时,从结清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提取额度为到贷款结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每月应还贷款本息之和。

3.长江中游城市群包括武汉、长沙、合肥、南昌、黄石、岳阳、九江、黄冈、株洲、抚州、咸宁、湘潭、宜春、宜昌、荆州、孝感、鄂州、天门、仙桃、潜江等20个长江中游城市。

4.非销户类提取是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本市租房提取、偿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提取、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取、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等业务在内的住房消费类提取。

5.公积金中心经职工授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职工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查证的,职工应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并由公积金中心记录承诺内容。

6.提取人对所填写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若有虚假不实等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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