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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套数的认定

日期:2023-08-15

一、对购房提取房屋套数的认定

1.首套自住房提取认定:是指职工家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的住建、不动产等部门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者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提取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自住房提取。

2.第二套自住房提取认定:是指职工家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的住建、不动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已有一套自住房或者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认定为第二套自住房提取。

二、对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的认定

1.关于本地缴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

★首套自住房认定: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鄂州市住建、不动产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者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在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无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住房。

★第二套自住房认定:借款人及配偶首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鄂州市住建、不动产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中登记仅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或借款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系统中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且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鄂州市住建、不动产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均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第三套自住房认定: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鄂州市住建、不动产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在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贷款次数达2次以上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2.关于异地缴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

★首套自住房认定: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地的住建、不动产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中住房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且在公积金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套自住房认定:借款人及配偶首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地住建、不动产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中登记仅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或借款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系统中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且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地住建、不动产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中仅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均认定为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套自住房认定: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贷款地、缴存地、户籍地的住建、不动产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记录的贷款次数达2次以上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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