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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303648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03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03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7年07月03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建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项贷款由中心受理、审核和审批,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条 职工申请本项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户口或有效居身份证明;

(三)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

(四)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办理一次公积金贷款;

(五)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六)欠缴住房公积金4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不能申请贷款;     
    (七)
职工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异地缴存申请本地购房贷款的职工,在当地中心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符合本最低缴存比例和最低缴存额时,由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全国统一规范格式证明;

    )能提供2年以内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关证明材料及20%以上的首付款证明;

)有合法、足额的担保。用房屋抵押担保的,应与贷款所购房屋保持一致

十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良好的确定以人民银行提供的征信记录为准。

十二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职工的父母、子女购建自住住房时,职工本人或配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其提供帮助。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条 中心应视申请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具体每户贷款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月收入的50%

(二)用住房公积金作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担保总额的150%

(三)用所购期房作抵押的(按揭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

(四)购买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房屋价值的70%

(五)抵押房屋价值按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核定;

(六)可贷额度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余额月缴存额和可贷年限综合确定;

(七)商业银行住房购房贷款转公积金住房贷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银行借款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及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申请时的当期贷款余额;

(八)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建房评估价的70%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不得超出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5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1日。

第四章 贷款范围和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  贷款范围。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房屋类型有:商品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上述各类房屋,必须是开发建设或房屋产权等手续资料齐全,符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中心对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开发项目应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并对具有房屋建设开发资质、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项目,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备案手续,并与之签订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

 贷款担保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应当采取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第十  借款人用所购、建住房抵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

如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应由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受托银行或中心为实现公积金贷款债权的费用。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债权清偿后,抵(质)押权应当解除。

           

 借款人申请贷款所需证明材料

第十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新房、二手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新房贷款的,应当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2年内的购房合同和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或填发时间未超过1年的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发票

2、购买二手房贷款的,应当提供过户后发证时间未超过2年内的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合法有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中心并对所购房屋进行核实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用所建房屋进行抵押,才能发放贷款。2年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施工合同、预算方案、房屋估价报告书可以申请建房贷款

 贷款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的基本程序

(一)贷款咨询:借款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确认是否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二)贷款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三)签订合同:经中心审批后,借款人持各自身份证原件到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其中:以住房公积金作担保贷款的,担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签订担保书借款人及配偶持各自身份证原件到住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房屋作抵押贷款的,抵押人及配偶持各自身份证原件到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四)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持中心批准生效的抵押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中心登记收押

(五)发放贷款:中心收押借款人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委托受托银行按照中心指定的账户放款;

(六)贷款偿还: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将每月偿还的贷款本息存入银行专户中,由银行自动划出转入中心还款账户;

(七)贷款结清: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由受托银行出具贷款结清凭证给中心,中心据此办理解除抵押担保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 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十条 对于用住房公积金作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本人、配偶及所有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冻结,贷款本息还清后解冻;对于用房屋作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冻结,贷款本息还清后解冻。

第八章  贷款归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选择按照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或者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归还每月还款额。借款人的还款方式在与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确定后,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用现金方式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且信用良好的,可以申请办理逐年或逐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不退还,也不收取违约金。

    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提前还款后由受托银行根据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出贷款的每月还款额或剩余还款期限。

 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将在贷款资格上受到限制。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保证人担保的,当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受托银行应向保证人发出催还通知书,要求保证人履行代为清偿的责任。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受托银行应按中心及本银行制定的住房逾期贷款催收管理相关办法的规定,对逾期贷款及时进行催收管理。受托银行对公积金逾期贷款未履行催收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银行承担。

第三十条  借款人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必须向受托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  借款申请人对中心作出的不予贷款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贷款项本息,骗贷人5年内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消骗贷人终身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并记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档案。

 受委托银行变相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职工公积金贷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其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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