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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27463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3月20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24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及《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有关工作要求,结合鄂州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通知如下:

    一、疫情受困企业可自主调整缴存比例。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5%至12%之间,自主调整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疫情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降比期满后,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主恢复原缴存比例。

    三、疫情受困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缓缴时,应当同时提交补缴方案,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在2020年12月31日前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

    四、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企业申请缓缴后,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者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

   五、灵活调整公积金贷款还款安排。对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而未能正常还款的职工,可合理延后还款期限,6月30日前可不作逾期处理,不收罚息。

   六、延长业务办理资格时限。疫情防控期间,对购建房提取、贷款资格等有受理时限要求的,延长受理时限至疫情结束后的3个月。

   七、保障租房提取需求。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年度内尚未办理租房提取的,提取额度由10000元/年提高至12000元/年。租房职工可在本年度内分两次灵活安排时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不超过本年度最高限额。

   八、开通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在手机APP、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网上营业厅等网上办事平台开通绿色通道,为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工作者、警务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3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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