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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暂行规定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28260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23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23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加便民、利民规范地提供网上办事服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网上办事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上办事大厅,是指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网上办事大厅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移动应用,以及第三方移动应用产品所引用的网上办事大厅有关服务内容。

  第一条 科室(部)职责

  (一)政策信息科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网上办事指南、网上办事操作流程和操作手册;各服务渠道的运维管理和网上舆情搜集分析整理汇报和处置;

  (二)营业部负责网上办事受理、审查和办结,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不得网上办理的除外;

  (三)政策信息科及营业部共同制定网上办事大厅平台日常管理和维护的工作规范,保障网上办事大厅平台正常运行。。

  第二条 网上业务办理

  (一)申请人可通过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及服务大厅座机0711-3281976在线咨询。可拨打12345、12329及政策信息科座机0711-3282035进行投诉,其答复与反馈依托12345市政府服务热线开展,答复反馈时限依照12345政府服务热线有关规定。

  (二)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办事申请,中心营业部受理、审批。网上申请办理流程的环节不得多于窗口办理流程的环节,营业部不得擅自增设环节,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已在网上办事大厅申办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窗口重复提交同一申请。

  (三)网上申请方式为网上预受理,即部分材料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网上申请,中心营业部初步审查审核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的材料无误后,通过网上办事大厅通知申请人现场办理。

  网上申请方式为全流程网上申办,即全部材料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网上申请,中心营业部按照事项具体有关办理规定对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的材料开展受理、审批等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中心营业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出补齐补正、不予受理、退件等决定,方式、流程与结果说明从其规定。申请受理的时限依照各事项有关办理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过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材料后,不得要求其提交同一材料的纸质件。应逐步实现电子材料替代纸质材料。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事项办事指南要求以外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办事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时确保上传资料清晰可辨。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应对其提供的认证资料真实性负责。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得多于通过窗口申请办理时提交的申请材料。

  (五)符合标准规范的电子证照优先使用;凡通过共享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该证照的原件、复印件或电子副本,事项办结后可酌情审查原件。证照信息有变更的除外。

  (六)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申办材料递送方式,包括直接递送或通过快递企业递送材料至指定受理地点。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将结果交付件递送给申请人,包括直接递送或通过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从事运输国家公文材料的快递企业递送给申请人。凡法律、法规允许,结果交付件直接为电子件的,纸本结果交付件的生成和递送方式从其规定。

  第三条 网上办事大厅的信息管理

  (一)中心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主动公开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信息。申请人对公开的内容有疑问时可通过12329咨询客服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南信息应与网上办事大厅对外公布的各事项办事指南保持一致。

  (二)办事材料和结果信息保存原则上以电子证照化类型文件为主;对本部门产生的信息进行保存并归档,必要时将电子文件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

  第四条 网上办事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网上办事大厅管理部门将其纳入网上办事黑名单:

   1、办理事项时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的;

   2、批量重复申办同一事项、在申办表单中填写不符合文明规范要求的信息等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

   3、属于恶意投诉、评价的;

   4、其他不诚信或恶意行为。

   有以上行为的申请人收到网上办事大厅管理部门发出的被纳入网上办事黑名单的通知后,申请人对以上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或知悉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入网上办事黑名单的申请人将被限制3个月内无法使用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请功能。企业申请人的不当行为将在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若申请人能证实其不当行为是非故意行为的,经网上办事大厅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从网上办事黑名单中除名。

  凡经网上办事大厅管理部门确认申请人的不当行为是恶意行为的,可以纳入市社会信用体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心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不按要求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2、故意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情况的;

   3、强迫、唆使他人违规办事的;

   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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