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存篇)
一、适用范围
鄂州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二、交存渠道
1.微信公众号“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资金系统开发企业网厅。
3.市民中心和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维修资金业务柜面窗口。
三、办理要件
1.微信公众号交存:完成个人身份认证后提交信息按指引完成交存。
2.网厅交存:开发企业指引购房人在网厅完成交存。
3.柜面交存:交存新建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供身份证明和下列材料之一:维修资金缴存通知单、维修资金缴存短信(现场查看)、购房合同编号(现场告知)、房屋不动产单元号(现场告知)或其他证明材料;
交存存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供身份证明和下列材料之一:不动产登记证书、购房网签备案合同与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付款方式
1.个人银行储蓄卡POS刷卡支付。
2.支付宝支付。
3.微信支付。
4.手机银行。
五、操作流程
1.公众号渠道:关注微信公众号“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选择“维修资金服务”→个人注册登陆→选择“交款”→输入购房相关信息(新建商品房交存的输入购房合同编号或房屋不动产单元号;存量房交存的输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核准房屋交存信息→购房人交款→购房人选择“我的票据”→查看维修资金交款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票据夹)。
2.网厅渠道: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预签约)完成→开发企业网厅生成维修资金交款单→核准无误→购房人交款→选择“维修资金网厅交款”或“维修资金POS交款”渠道→购房人扫码交款→购房人查看维修资金交款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票据夹)。
3.柜面渠道:交存人提供购房合同号、不动产权证等信息→柜面核准房屋交款信息→生成交款单→购房人扫码交款→购房人查看维修资金交款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票据夹)。(注意:批量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提供交存房屋明细;因少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补交差额的需归还原交款票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使用篇)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二、使用流程
申请人查询→制定《维修施工方案、预算》→申请公示→业主表决同意→工程预算审查→提交申请→区住建局受理→受理公示→施工→竣工验收→拨付公示→资金结算划转→保修。
三、办事指南
(一)申请人
1.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
2.未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
3.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帮助办理的,需提交签字盖章的委托书。
(二)查询
申请人(受托机构)提供查询公函和委托、备案等证明材料在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登记信息,设立维修资金业务网厅配置账号。公积金中心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查询相关小区(楼幢)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并一次性书面告知。
(二)制定《维修施工方案、预算》《施工合同》(一式二份)
“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原因,维修和更新改造部位、费用及组织方式等内容,加盖方案制定者公章。
施工合同,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质量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与施工单位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保证条款,质量保修期限、付款方式等内容。
(三)申请公示
公示使用管理部门提供的模板格式。公示范围分小区公示及楼栋公示。小区公示位置为小区主出入口公告栏,内容包括公示文本和施工方案和预算;楼栋公示位置为楼栋单元门。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照片打印出来)。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网络、微信群等公示,也可以委托物业协会网上公示。(第一次公示内容:施工方案、预算;进行小区公示或楼栋公示)
(四)业主表决
业主表决签字使用管理部门提供的模板,以单元或楼栋为单位,按照房号顺序签字表决,以便公示及审核。业主表决签字时间为6个月(即第一次公示期满开始计算),任何人不得代替业主签字。
(五)工程预算审查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鄂州阳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州市文苑1号9号楼1层34号门面,电话:0711-3221197。
(六)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资金管理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业务网厅向属地住建部门提交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葛店开发区的向葛店住建部门提交,其他地区向区住建局提交。
(七)受理
属地住建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审查,现场踏勘,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使用申请进行下一步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办件,并一次性书面(含系统电子信息)告知原因。
(八)受理公示
申请人按照要求将资料在小区进行公示(加盖公章),公示公告模板见附件。公示期间拍照存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二次公示内容:受理公示;预算审查报告书;施工合同;业主签字名册)
(九)施工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申请人应按照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等进行全程监督。
(十)竣工验收
工程施工完毕,业主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业主代表、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方进行竣工验收,签署验收意见。
(十一)拨付公示
公示使用管理部门提供的模板格式。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三次公示内容:结算公示;工程验收单;质量保修承诺书;结算审查报告书)
(十二)资金结算划转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人数未超过法定人数的,申请人向属地住建部门提交以上公示资料,申请资金结算及划转。属地住建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向承办机构和公积金中心出具备案证明(含电子信息),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
(十二)保修
保修期内,申请人负责联系督促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对同一维修部位,申请人不得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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