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公积金政策信息科w | 发布日期: | 2020年07月20日 |
本人在鄂州工作,妻子在武汉工作,2016年用妻子住房公积金(纯公积金贷款)在武汉买了一套房,借款人、抵押人都是她,我作为共同权利人,现在离婚了,我能否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鄂州购房?本人没有其他贷款,住房公积金之前提取过两次。
客户 姓名:胡某某 回复日 期: 2020-7-20
回复内容 尊敬的客户: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之前作为共同权利人那有没有作为配偶贷款绑定武汉的那笔纯公积金贷款呢?
如果绑定了并且武汉那笔公积金贷款还没有还清的情况下,您不能在鄂州使用公积金贷款哈。20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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