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有序运行,切实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住建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方案》(鄂建办〔2019〕1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3号)精神,结合鄂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包括流动性不足和过剩风险。流动性不足是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超过85%(住房建部规定警戒线);流动性过剩,即个贷率在85%以下。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按照“指标预警、分级响应、措施管控、保障运转”的原则进行管理。通过对个贷率的分析和对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发展趋势预判,建立流动性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管控措施。当个贷率连续3个月满足风险等级条件,通过综合研判,启动相应响应措施。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过剩时,实施积极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1.合理配置结余资金不同期限的存款结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2.充分运用结余资金调度规则,发挥资金杠杆调节作用,大力促进公积金业务发展。
3.适度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门槛,加大贷款发放力度,“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时,实施“分级预警,适度调控,保障刚需”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分三个级别实施响应措施。
(一)一级响应:个贷率在85% -90%之间
1、暂停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暂停办理除湖北省及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合作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的异地贷款业务。
3、暂停办理本地缴存除湖北省及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合作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的异地购房支取业务。
4、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与结清前次贷款间隔12个月。
5、必要时可采取贷款轮候发放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先受理审核,再根据资金状况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受理次序发放贷款。
(二)二级响应:个贷率在90%-95%之间
1、在实施一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暂停“又提又贷”政策,即职工家庭购房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2、暂停办理所有异地缴存本地公积金购房贷款业务。
3、暂停办理所有本地缴存异地公积金购房支取业务。
(三)三级响应:个贷率在95%以上
在实施二级响应相关措施的基础上,持续监控资金流动性情况。
1、启动资金筹措方案,提前兑付定期存款、利用法人账户透支、存单质押贷款或银行流动性贷款等融资工具筹措资金。
2、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业务或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短期有偿注入。
第六条 启动风险防控响应措施后,应加强对各项业务指标的监控,关注资金走向,做好数据分析。当个贷率下降至下一区间稳定运行3个月后,结合资金供需发展趋势,综合研判流动性情况,调整响应级别,直到流动性恢复正常后解除响应措施。
第七条 如遇住房公积金政策重大调整等情况,通过分析资金供需情况判断对流动性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出台应急措施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八条 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在各级响应措施启动和取消时,应及时通过中心网站、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工作要求,着力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流动性风险,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学习借鉴外地经验作法,结合鄂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从公积金的互助性看:按照国家规定,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低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各5%,最高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各12%。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平均月缴存额为1386元,职工可申请贷款的额度最高为50万元,即每为一名职工发放5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需要360名缴存职工缴存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积累在一起才能满足其资金使用需要。
从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和资金运营状况看:自2014年10月份以来,住建部等国家三部委就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支持异地缴存本地购房贷款,连续下发文件,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为落实上级政策要求,我市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和优化,主要有:
1、放宽提取条件,简化提取手续。新增加了租房提取、异地购房提取、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代际间互用提取、贷前可提取(又提又贷)情形,并进一步简化提取手续,方便职工提取。
2、降低贷款门槛,提高个人贷款可贷额度。申请公积金贷款对缴存时间的限制由1年缩短到6个月。贷款最高可贷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可申请增加共同还款人参与共同还款,进一步减轻低收入职工的住房消费负担。
3、推出组合贷款。随着房价的上涨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职工需求,经与商业银行协商,推出组合贷款新品种,公积金贷款的差额部分由银行审核补足。
4、推出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即允许将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转换成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节省利息支出。
5、推出异地购房贷款。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本地购房贷款。
新政策的全面落实,为职工住房消费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同时也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目前,我市住房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居全省前列。在公积金资金充裕情况下开办以上业务,可以最大限度地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受益群体,让更多的职工家庭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
进入2020年以来,随着异地购房贷款的全面放开和我市房地产市场继续呈现购销两旺的态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数和额度剧增,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持续紧张。2020年全年收入17.64亿元(其中:归集12.39亿元、贷款回收5.25亿元)、支出19.9亿元(其中:提取9.24亿元、放贷10.66亿元),资金缺口2.26亿元。2020年底,个人委托贷款余额34.8亿元、归集余额39.1亿元,个贷率达到89.02%。个贷率2020年9月82.71 %、10月85.31%、11月87.51 %、12月89.02%,2021年1月89.85%、2月90.7%。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3号)等规定指出:个贷率超过85%的城市,可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先保证“首套、首贷”等刚性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性需求的提取、贷款使用。各地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监测、预警,做好流动性风险防控,切实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流动性风险防控办法,有效降低流动性压力,并形成可操作可调控的长效机制。确保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切实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暂行办法》的起草过程
2020年7月,在判断资金有流动性紧张趋势时,我们积极采取了进一步规范现有政策、合理调配资金、贷款轮侯发放等等措施,确保“首套、首贷”等刚性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性需求,另一方面,对标武汉,学习省内外兄弟单位流动性风险防控办法,借鉴吸收他们好的经验和作法,听取他们在运行过程需要防范的问题和短板的建议,结合鄂州实际,在中心党组领导部署下,政策信息科起草拟定初稿,先后多次反复征求了各科室、营业部、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后,再广泛征求人大、政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银行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并报市司法局法审部门审核,形成现在的文本提交管委会审议。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1、第一条、第二条主要是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以个贷率85%为主要风险点指标。第三条是制定本办法的原则“指标预警、分级响应、措施管控、保障运转”。
2、第四条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过剩时时采取的对应措施。
3、第五条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时,分三个级别实施响应措施。分别为一级响应:个贷率在85%-90%之间、二级响应:个贷率在90% -95%之间、三级响应:个贷率在95%以上。其中一、二级响应为管控措施,三级响应为救济措施。
4、第六、七条是响应级别的认定、调整并公开发布。在某一响应区间稳定运行3个月后,结合资金供需发展趋势,综合研判流动性情况,调整响应级别。
5、第八条强调了响应机制运用的规范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