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我中心根据武汉“1+8城市圈”同城一体化建设的新形势,在《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修订为《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于4月19日之前发送至邮箱:179978366@qq.com。
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1年4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不含市外转入记录),且目前仍在灵活就业窗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人员。
第三条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实行个人自愿缴存,流动性风险控制、单独核算的运作原则。
第二章 缴存与提取
第四条 经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下列资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3.本人本市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一类银行卡;
4.本市近十二个月以上社保连续缴费清单;
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永久居留权证。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时,需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一式两份。
第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名下已有公积金账户的,不再另行开设公积金账户,可申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均由个人按月全额缴存。个人缴存采用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按协议约定,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缴额及时足额缴存到代扣代缴账户,由银行代扣缴存到公积金账户。市公积金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得超过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额。灵活就业人员的合计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基数原则上按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进行调整。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封存后再续缴的,需办理启封手续,同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转移等业务,参照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转移后沿用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办理销户提取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办理自愿缴存登记手续。
第三章 个人贷款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符合《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贷款条件的,可按该办法及《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申请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时,可以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首套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为: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者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且在鄂州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无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普通住房。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超过6个月,且在贷款申请前的6个月内须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市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四)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五)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首付款金额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
(六)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七)《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得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三)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按收入还款能力系数计算的额度;
(四)不得高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计算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缴存余额×系数+月缴存额××1.5×12×退休年限×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缴存时间 |
缴存时间系数 |
6≤缴存时间≤12(次) |
0.5 |
12﹤缴存时间≤24(次) |
0.8 |
24﹤缴存时间≤36(次) |
1.0 |
36﹤缴存时间≤60(次) |
1.2 |
缴存时间>60(次) |
1.5 |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本人在贷款申请前月缴存额的6倍。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委托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留存余额可用于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
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的资金收支平衡情况,在必要时,可依照《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采取相应措施,以防范流动性不足风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如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查实后,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贷款本息,按照《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纳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在职职工不得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只能由所在单位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依法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亦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俗称挂名缴存),更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违规缴存或骗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公积金中心一经查实,将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并依法向信用管理机构上报单位不诚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必要时,可建议该单位上级部门依法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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