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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4-12-31
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把政策红利转化为惠民实效,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新购本市商品房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购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套数以所购住房所在区(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的住房拥有套数核算。

二、进一步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将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放宽至“首套、第二套”均可申请。该款项划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进一步优化“又提又贷”政策。缴存人家庭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首套和第二套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套房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四、进一步放宽家庭互助购房政策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购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其直系亲属可按相关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不再限定为首套。

五、全面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凡异地缴存职工在鄂州市购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户籍限制。

六、优化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再次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按照第二次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七、取消贷款离婚期限制取消原离婚需满12个月才能申请贷款的限制,符合相关条件在本市购买商品自住住房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八、调整优化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在计算借款人还贷能力时,月还款额(含其他债务)与月收入比由50%调整至60%;从首套放宽至首套、第二套,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暂不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挂钩,商转公贷款除外。

九、加大对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家庭购买经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认证的配售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款额度按规定已计算后的贷款额度上浮20%,但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本《通知》自20251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61231日。上述措施中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原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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