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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日期:2025-03-12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更好满足居民住房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约定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2日起施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通知规定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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