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征求意见单位/社会公众 |
修改意见 |
是否采纳 |
修改意见采纳 情况 |
备注 |
1 |
市司法局 |
第二条对灵活就业人员设置“已在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 年以上”的门槛规定无上位依据。 |
采纳 |
为进一步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群体,参照外市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办法,取 消该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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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灵活就业人员以单位职工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在鄂州市以灵活 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6 个月以上,才能转入在鄂州市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无上位依据。 |
采纳 |
参照本市缴存职工账户转移相关规定,提升本市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灵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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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十六条第五项中的“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需提供不低于购房合同 总价款 30%的首付证明”的规定与第十四条中“灵活就业人员购买非首 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保障刚需’的原则,不予受理”的规 定不一致, |
采纳 |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助力房地产市 场企稳回升,取消保障刚需的原则,放开改善型住 房贷款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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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匿名公众qq:675277304 |
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大妻双方贷款额度的计算没有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职 工如何计算贷款额度,不便于我们贷款前进行测算,建议明确说明。 |
采纳 |
参照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贷款计 算方式,完善本市贷款计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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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匿名公众qq:979034185 |
当前灵活就业人员只支持首套房贷款,建议取消限制条件并考虑夫妻一 方为灵活就业人员,并且购买二套房需求的情况。 |
采纳 |
参照本市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规定,取消灵 活就业人员仅只支持首套房贷款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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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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