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青年人才安居保障政策,规范青年人才住房储备金管理使用,我中心起草《在校大学生预缴在鄂州就业创业住房储备金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反馈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7月20日-2026年8月20日
联系电话:027-60281979
电子邮箱:383778026@qq.com
通信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62号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策信息科(邮政编码:436000)
附件:《在校大学生预缴在鄂州就业创业住房储备金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7月20日
附件
在校大学生预缴在鄂州就业创业住房储备金实施办法(试行)
(人才工作会议修订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突出前端支持进一步强化青年人才储备的若干措施》(鄂办文〔2026〕12号),聚焦在校大学生就业过渡期、生活融入期、创业启动期需求,着眼精准回应大学毕业生在鄂州落户、就业、创业、安居、生活等关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储备金主要是指为吸引省内外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校在读学生有意向来鄂州就业的住房储备资金。
第三条 省内外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在校在读学生,根据本人意愿,纳入补贴对象。
第四条 补贴标准:以就业时学历为准实行一次性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10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本科学历:1.5万元;专科学历1万元。
第五条 补贴对象在校就读期间建立住房储备金电子账户。省内外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在校在读大学生通过“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或“鄂州人才码”小程序在线申请设立预缴电子账户。
第六条 账户资金实行记账式管理,仅为账面资金,在校在读期间不能提取,毕业后继续深造的,按升学后的标准补差。
第七条 学生毕业后在鄂州就业创业、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鄂州购买住房的(毕业五年内),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连续6个月社保缴纳明细及购房等资料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柜面申请将储备金账户资金作为住房公积金补贴转入个人公积金账户(按照毕业生就业时最高学历标准兑现)。
第八条 配偶关系共同购房,符合补贴条件的,双方均可享受补贴。配偶关系共同购房申领补贴需同时办理。
第九条 住房储备金实际兑付资金纳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按税收级次由市区财政分担。大学生人才购买的住房税收入库级次为市本级的,由市级财政承担;购买的住房税收入库级次为区级的,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各区(开发区)应承担的补贴资金通过年终财政进行结算。
第十条 补贴对象毕业后在鄂州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此项补贴与灵活就业人员开户补贴、缴存补贴、贷款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人员不适用本项补贴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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