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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房抵押贷款

日期:2023-08-15

一、贷款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本市首套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需超过6个月,且在贷款申请前的6个月内须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3.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贷款申请前的月缴存额的6倍。

4.公积金未欠缴1个月及以上;

5.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6.个人征信(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征信)近5年无连续3期(含)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无任何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记卡状态无呆账、冻结或止付等情形;

7.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冻结,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9.未被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纳入黑名单;

10.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11.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房时,可以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非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保障刚需”的原则,不予受理;

12.同一家庭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办理一次公积金贷款,未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3.职工离异12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4.直系亲属间的住房产权交易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5.同一套房屋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不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16.虚构劳动关系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7.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并自愿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8.符合《鄂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要件(原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1年内的购房合同(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或发证之日起1年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3.购房首付不少于30%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4.夫妻双方征信报告明细版(一个月以内有效);

5.配偶在异地缴存公积金需提供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6.主借款人一类银行卡(中、农、工、建、农商)。

三、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

(一)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可延长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不得超过30年。

(二)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借款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上浮10%

(三)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的首套贷款额度实行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同等的限额管理制度。灵活就业人员购买首套自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30%,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不超过房价的70%,且月还款额不得高于该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公积金的基数及比例所推算出的月工资收益额的50%。

(四)可贷额度参考计算公式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按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和日均缴存余额,综合确定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20×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12(月)

0.5

12﹤缴存时间≤24(月)

0.8

24﹤缴存时间≤36(月)

1.0

36﹤缴存时间≤60(月)

1.2

缴存时间>60(月)

1.5

灵活就业人员的日均缴存余额=统计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日缴存余额之和/统计期天数。其中:统计期是指自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日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

四、办理流程

贷前咨询→贷款申请→受理审批→签订合同→抵押登记

→发放贷款→贷款偿还

五、温馨提示

1.一类银行卡是指可以存取现金、转账,并不受额度限制的借记卡。

2.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售卖方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的认定:

借款人家庭(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鄂州市房产、不动产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者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无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住房。

4.借款人对所填写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若有虚假不实等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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