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7-303647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7年08月23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7年08月23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7年08月23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鄂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各缴存单位2017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三倍(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省及以上直管单位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社平工资三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并按照规定(财税〔2006〕10号)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5〕49号)规定,2017年度鄂州地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225元。
(四)各单位应在核实缴存基数后一个月内,将核定基数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2017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按职工第二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7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应按职工参加工作第二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政策为: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报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补缴。
四、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每年应为本单位职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017年度各缴存单位集中调整时间为7月至12月,已作调整的单位,调整有效,不再重新调整。具体办理,先办理调整业务,再办理相应的补缴手续。
五、相关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要认真填报《鄂州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内容审核无误之后,到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办理。
(二)2017年7月11日,鄂州住房公积金新管理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并即将开通网上公积金缴存调整、年检、审核、汇缴业务。望各缴存单位执行政策,严格办理、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在调整缴存基数等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鄂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系,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鄂州住房公积金网站:www.ezgjj.cn。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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