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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20200082号提案办理情况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29821 发文字号: 鄂州公金〔2020〕1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3月08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10日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效力状态: 有效
    市政协第八届第四次会议第20200082号提案关于调整我市居民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的提案。

  提出人:民盟  

  建议内容: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居民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按照以上规定,男性与女性的贷款期限存在5到10年的区别,明显存在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日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明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以上规定中的女性与男性退休年龄标准一致,但我市目前仍然按照老办法办理公积金贷款审批事宜,60岁退休的女性仍然不能延长公积金贷款期限。 

    建议: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的实际退休年龄,重新审核确定我市居民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让60岁退休的女性与60岁退休的男性享受同等的待遇。其他年龄标准退休人员也比照该原则执行。 

  

    答复内容: 

  我中心于2019年3月开始,已根据缴存职工实际法定退休年龄计算贷款年限,男女无差别,即符合规定的女同志,贷款年限可到60岁,最长不超过65岁。 

  相关法律依据为: 

  一、设定贷款年限的法律依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第一条:延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期限由现行20年延长到30年;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所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限;《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不得超出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5年。 

  二、退休年龄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州组通字〔2015〕9号)提到: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凡2015年2月满5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延长到60周岁退休;2015年1月31日前满55周岁、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原有政策尽快办理退休手续。  

  为落实上述政策规定,2019年3月7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召开主任办公会,会议确定,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延长退休且仍继续缴纳公积金的人员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可按照六十周岁退休计算贷款年限。 

  按照以上精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19年3月开始,已根据缴存职工实际法定退休年龄计算贷款年限,男女无差别,即符合规定的女同志,贷款年限可到60岁,最长不超过65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我们将从三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尽快完善业务系统升级,科学设定相关参数,加快与职能部门数据对接,提升工作效率;二是优化办事流程,减化证明事项,提升服务质量;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这一惠民利民政策,让广大缴存职工充分享有知情权,提升职工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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