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住房公积金管理)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2-02466 发文字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04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04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效力状态: 有效
 

违法行为名称

情节与危害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

机关

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责令限期办理通知规定的时限不足15个工作日的

1万元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超过责令限期办理通知规定的时限15个工作日(含)以上不足20工作日的

2万元罚款

超过责令限期办理通知规定的时限20个工作日(含)以上不足40个工作日的

3万元罚款

超过责令限期办理通知规定的时限40个工作日(含)以上不足60个工作日的

4万元罚款

超过责令限期办理通知规定的时限60个工作日(含)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人以下(含10人)

1万元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0人以上50人(含50人)以下

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

5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下

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

100人以上300人(含300人)以下

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罚款

300人以上

4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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