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答疑|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我去年三月办理了首套提取,今年在武汉又购买了第二套自住住房(商品房),请问我可以用第二套房办理提取公积金吗?
——购房合同备案或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12个月内可以提取一次,同时终止首套自住房提取资格。结合其他提取条件,一起来学习吧~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长江中游城市群、户籍地、工作地第二套自住住房(商品房);
2.与上次提取(非销户类提取)时间需间隔十二个月;
3.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提取额度为账户余额保留100元以上(百元位取整);
4.公积金未欠缴1个月及以上;
5.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6.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冻结;
7.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8.未被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纳入黑名单;
9.配偶在婚前购买自住房的,职工本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0.职工与他人(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1.直系亲属间的住房产权交易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核验要件
1.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2.首付不少于房款20%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3.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和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时限
只能在购房合同备案或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12个月内提取一次,同时终止首套房提取资格。
四、办理流程
1.柜面办理
提取人本人到中心服务大厅、公积金旗舰店、延伸网点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
向中心手机公积金APP、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等服务渠道申请办理。
五、提取房屋套数认定
1.认定范围
以职工家庭为单位,包括提取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2.认定提取类型
非销户类提取是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本市租房提取、偿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提取、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取、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等业务在内的住房消费类提取。
3.认定依据
(1)公积金缴存地的住建、不动产等部门信息系统中现实拥有的房产查询套数。
(2)异地购房提取,所申请提取的该套房屋要叠加计算提取人家庭房屋套数。
(3)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购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套数以所购住房所在区(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的住房拥有套数核算。
六、温馨提示
1.一类银行卡是指可以存取现金、转账,并不受额度限制的借记卡;
2.长江中游城市群包括武汉、长沙、合肥、南昌、黄石、岳阳、九江、黄冈、株洲、抚州、咸宁、湘潭、宜春、宜昌、荆州、孝感、鄂州、天门、仙桃、潜江等20个长江中游城市;
3.非销户类提取是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本市租房提取、偿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提取、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取、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等业务在内的住房消费类提取;
4.公积金中心经职工授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职工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查证的,职工应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并由公积金中心记录承诺内容;
5.提取人对所填写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若有虚假不实等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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