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
提出人:柯桂平
建议内容:
完善福利待遇。督促各类幼儿园依法为聘用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
主办单位:市教育局
会办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答复内容:
市教育局:
现将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20250008号提出的依法为各类幼儿园聘用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建议的落实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代表。
一、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务院令第262号)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幼儿园作为事业单位性质(公办幼儿园)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私立幼儿园),其聘用老师属于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第十四项),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该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幼儿园为全体教职工(含聘用教师)缴存公积金的责任与义务。
二、目前鄂州市各类幼儿园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截至目前,鄂州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各类幼儿园共计53家,覆盖缴存职工585人,单位月缴存额共计55.88万元。
三、现状分析
当前,我市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的公积金缴存工作相对规范,能够按照政策要求足额缴存。据不完全统计,在部分公办幼儿园中,受财政资金紧张、编制内外待遇差异等因素影响,部分临聘教师未被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民办幼儿园由于经营成本、对公积金政策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临聘教师公积金缴存覆盖率更低。
四、下步工作计划
一是持续强化政策宣传。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宣传方案,面向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重点阐释公积金缴存对提升幼儿园社会形象、吸引优秀师资的积极作用;详细介绍公积金在购房提取、贷款以及用公积金偿还贷款等方面的惠民政策。开展走进幼儿园的公积金专项宣传活动,实现对重点区域幼儿园宣传全覆盖。同时,利用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定期发布政策解读及短视频,提高政策宣传的覆盖面与实效性。
二是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建议建立公积金中心、教育局、财政局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建议教育部门将幼儿园聘用教师公积金缴存情况纳入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幼儿园的考核监督,对于未落实缴存公积金的幼儿园,在评优评先、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等方面进行差别化处理。建议财政部门进一步研究细化公办幼儿园临聘教师公积金财政补贴政策,明确补贴标准、范围与发放流程,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于经多次督促仍不缴存公积金的幼儿园,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开展执法,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公积金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及幼儿园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与邮箱,鼓励临聘教师对所在单位未缴存公积金行为进行投诉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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