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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统计表

信息来源: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日期:2021-09-18
 
序号 证明名称 办理行政管理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落实部门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市级
1 单位证明 退休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
第二章第五条:退休职工凭退休证或退休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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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位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
第二章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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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单位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
第二章第六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及复印件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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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单位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
第二章第八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凭户口簿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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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职工本人身份证 职工调离本市
异地转移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
第二章第九条:职工因工作变动,工作关系调出本市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原单位审核盖章的《转移凭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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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职工本人的工作调动文件(调令或入职证明)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
第二章第九条:职工因工作变动,工作关系调出本市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原单位审核盖章的《转移凭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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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
第二章第九条:职工因工作变动,工作关系调出本市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原单位审核盖章的《转移凭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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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单位证明 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期房)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
第三章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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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单位证明 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现房)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
第三章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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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单位证明 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二手房)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
第三章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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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单位证明 购买异地自住住房(期房)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
第三章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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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购房人近1个年度的购房所在地社保缴费流水或购房所在地户口簿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13 单位证明 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现房)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
第三章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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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购房人近1个年度的购房所在地社保缴费流水或购房所在地户口簿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15 单位证明 购买异地自住住房(二手房)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
第三章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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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购房人近1个年度的购房所在地社保缴费流水或购房所在地户口簿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17 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交易审批告知单 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二手房)抵押贷款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
第六章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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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交易买卖合同是第三方人委托签订的需提供第三方委托公证书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
第六章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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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第二条: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二)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20 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交易审批告知单 异地缴存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二手房)抵押贷款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
第六章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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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交易买卖合同是第三方人委托签订的需提供第三方委托公证书;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
第六章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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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期房)抵押贷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第二条: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二)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23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现房)抵押贷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第二条: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二)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24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本市自建房抵押贷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第二条: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二)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25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本市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第二条: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二)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不满7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26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现房)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第二条: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二)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不满8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27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期房)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第二条: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二)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不满9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28 《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二章第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开设职工个人账户: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
(五)《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六)职工工资表及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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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购房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期房)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三章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房租赁住房的。
办理以上提取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材料。欠缴住房公积金4个月及以上的不能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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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购房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现房)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三章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房租赁住房的。
办理以上提取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材料。欠缴住房公积金4个月及以上的不能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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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购房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二手房)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三章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房租赁住房的。
办理以上提取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材料。欠缴住房公积金5个月及以上的不能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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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购房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购买异地自住住房(期房)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三章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房租赁住房的。
办理以上提取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材料。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不能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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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购房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现房)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三章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房租赁住房的。
办理以上提取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材料。欠缴住房公积金7个月及以上的不能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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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购房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购买异地自住住房(二手房)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三章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房租赁住房的。
办理以上提取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材料。欠缴住房公积金8个月及以上的不能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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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不动产登记部分出具的住房抵押证明 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三章第十七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36 组织机构代码证 项目备案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四章第十二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37 税务登记证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38 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39 企业法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40 开发公司及代理销售公司情况简介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41 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公司章程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42 申请楼盘基本情况简介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43 项目批准立项文件复印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44 红线定位图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45 主体验收报告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46 住宅分布图(销控)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公积金中心 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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