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0512 | 发文字号: | 鄂州公管委【2021】2号 | 发文日期: | 2021年05月24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09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1年06月09日 | 失效日期: | 2023年06月09日 |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鄂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鄂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四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24日
鄂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结合我市实际,为使住房公积金在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好地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上发挥积极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入住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4层及4层以上合法住宅(有合法手续或合法证件)的住户,经业主决议增设住宅电梯后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其分摊的增设电梯费用。
二、提取对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
三、提取条件
提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一年内可提取公积金;
(二)一个家庭增设住宅电梯申请提取公积金以一次为限,同一家庭不得重复或数次申请增设住宅电梯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限额不得超过该缴存公积金家庭因电梯建设分摊的实际出资额(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四)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90%。
四、申请材料和流程
增设住宅电梯申请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项目验收报告原件(可由建设单位提供);
(二)提取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三)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
(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五)提取人一类银行卡原件。
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可视情况采取现场查勘、公示等方式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并实施联合惩戒。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公积金
(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还清;
(二)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
(三)因各种原因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四)曾经以欺骗的手段提取过公积金的。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七、本办法由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印发
站点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11 ICP备案编号: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201号 政务咨询:12329 联系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62号 联系人:综合科 联系电话:027-60281979 邮政编码:436000 版权所有: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主办: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