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0513 | 发文字号: | 鄂州公管委【2021】3号 | 发文日期: | 2021年05月24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09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1年06月09日 | 失效日期: | 2023年06月09日 |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四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24日
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在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不含市外转入记录),且目前仍在灵活就业窗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实行个人自愿缴存、流动性风险控制、单独核算的运作原则。
第二章 缴存与提取
第四条 经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下列资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三)本人本市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一类银行卡;
(四)本市近1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费清单。
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永久居留权证。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时,需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一式两份。
第六条 每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市公积金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名下已有公积金账户的,不再另行开设公积金账户,可申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均由个人按月连续全额缴存。个人缴存采用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人按协议约定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缴额足额存入代扣代缴账户,由受托银行代扣缴存到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得超过每年公布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额。灵活就业人员的合计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基数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进行调整。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封存后再续缴的,需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启封手续,同时,正常连续缴存时间自启封当月开始重新计算。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转移等业务,参照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转移后沿用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账户封存六个月后可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但已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除外。经批准销户提取的,自办理销户提取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办理自愿缴存登记手续。
第三章 个人贷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符合《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贷款条件的,可按该办法及《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申请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时,可以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灵活就业人员购买非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保障刚需”的原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认定本办法所指首套普通住房:
(一)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住建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者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
(二)该家庭成员在鄂州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无贷款记录。
除此之外,均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首套普通住房。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二)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超过6个月,且在贷款申请前的6个月内须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市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四)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五)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首付款金额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
(六)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并自愿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按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和日均缴存余额,综合确定贷款额度。但贷款最高额、贷款最高比例以及还款额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限额。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缴存时间 |
缴存时间系数 |
6≤缴存时间≤12(月) |
0.5 |
12﹤缴存时间≤24(月) |
0.8 |
24﹤缴存时间≤36(月) |
1.0 |
36﹤缴存时间≤60(月) |
1.2 |
缴存时间>60(月) |
1.5 |
灵活就业人员的日均缴存余额=统计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日缴存余额之和/统计期天数。其中:统计期是指自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日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的资金收支平衡情况,对上述计算公式中的贷款系数进行适当调整。在必要时,可采取贷款规模管控,以防范流动性不足风险。
夫妻双方均正常缴纳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或夫妻一方缴纳了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另一方缴纳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累计贷款额度。但贷款最高额、贷款最高比例以及还款额亦受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限制。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首套首贷贷款额度实行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同等的限额管理制度。每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不得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首套首贷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二)不得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首套首贷期房和现房最高比例为80%);
(三)月还款额不得高于该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公积金的基数及比例所推算出的月工资收益额的50%。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流程等均按我市现行的《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本人在贷款申请前月缴存额的6倍。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委托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留存余额可用于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二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如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查实后,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贷款本息,按照《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纳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在职职工不得申请设立个人灵活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只能由所在单位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依法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严禁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俗称挂名缴存),更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违规缴存或骗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市公积金中心将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并依法向信用管理机构上报该单位不诚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必要时,可建议该单位上级部门依法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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