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2255 | 发文字号: | 鄂州公管委〔2023〕1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05月08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3年05月08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3年05月08日 | 失效日期: | 2025年05月07日 |
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助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公积金相关政策作适当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
1.提高提取额度。职工住房消费类公积金提取额度,由原来的提取账户余额的90%调整为账户余额保留100元以上,提取额为百元位取整计算。
2.实行代际互助。购房提取:提取人家庭名下住房套数未超过2套,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或子女购买本市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偿还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可申请扣划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父母或子女购买本市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
3.提高新发生购房贷款额度(不含商转公)。职工及配偶均正常缴存公积金,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且为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50万调增20%至60万元;职工及配偶均正常缴存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非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最高限额由40万调增25%至50万元。
4.取消第二次贷款时间间隔限制。第一次公积金贷款还清后,符合贷款相关规定的可即时申请第二次贷款。
三、实施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5.提高本市缴存职工多孩家庭新购房贷款额度(不含商转公)。支持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购置本市自住住房,在符合贷款政策条件下,职工及配偶均正常缴存公积金,且为首套首贷时,贷款最高额度为65万元;非首套首贷或单方职工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四、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
6.公积金缴存职工存在抵押的房产,可在不提前结清贷款的情况下办理二手房交易,通过“转移登记+设立新抵押+注销原抵押”三合一业务申请方式实现“带押过户”,实现用买方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资金来偿还卖方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成熟时逐步推广到商贷“带押过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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