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5-04847 | 发文字号: | 鄂州公管委〔2025〕1号 | 发文日期: | 2025年06月03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5年06月03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5年06月03日 | 失效日期: | 2030年06月03日 |
中心各科室(营业部)、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
《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
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
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大对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以新业态、新市民、新青年等形式在鄂州市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实行个人自愿缴存、流动性风险控制、单独核算的运作原则。
第四条 单位缴存职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缴存、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计划并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二)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并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三)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增值;
(四)负责审批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五)负责对受委托合作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六)承办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在鄂州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合同或协议,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专户存放;
(二)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结算等业务及提供相关延伸服务;
(三)提供宣传推广、产品研发、科技支撑、资金融通等工作支持;
(四)承办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经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下列资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三)本人本市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一类银行卡;
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以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需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永久居留权证。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时,需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每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市公积金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本人名下已有公积金账户的,不再另行开设公积金账户,可申请将原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月汇缴核定,由受托银行依照协议采用按月、按季等方式代扣缴存。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范围内,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转移等业务,参照本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在鄂州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可通过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转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且经催缴后仍不缴存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办理欠缴封存。封存后再续缴的,需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启封手续,同时,正常连续缴存时间自启封当月开始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转移后沿用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办法管理。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自动解除。
第四章 提取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等住房消费。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账户封存六个月后可申请销户提取,但已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除外。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销户提取满6个月后可再次办理自愿缴存登记手续。
第五章 贷款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不包含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二)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超过6个月,且账户在贷款申请前的6个月内均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委托银行和市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信息、房产信息等贷款所需信息;
(四)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五)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具有1年以内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房的有关材料及至少2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
(六)需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按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和日均缴存余额,综合确定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缴存时间 |
缴存时间系数 |
6≤缴存时间≤12(月) |
0.5 |
12﹤缴存时间≤24(月) |
0.8 |
24﹤缴存时间≤36(月) |
1.0 |
36﹤缴存时间≤60(月) |
1.2 |
缴存时间>60(月) |
1.5 |
灵活就业人员的日均缴存余额=统计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日缴存余额之和/统计期天数。其中:统计期是指在鄂州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日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的资金收支平衡情况,对上述计算公式中的贷款系数进行适当调整。在必要时,可采取贷款规模管控,以防范流动性不足风险。
夫妻双方都是鄂州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均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贷款额度可累计计算。
夫妻双方一方为鄂州市单位缴存职工,一方为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公积金贷款的主借人,贷款额度可累计计算。
夫妻双方一方为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单位缴存职工,一方为鄂州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可自主选择异地贷款或灵活就业人员贷款,贷款额度不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实行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同等的限额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不得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得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三)月还款额不得高于该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的月缴存额。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流程等均按本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本人在贷款申请时月缴存额的3倍。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通过委托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留存余额可用于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首次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可以享受开户缴存补贴。开户缴存补贴标准为100元/人,在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六个月内计发,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开户缴存补贴。
第二十八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贷款利息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每笔贷款前12期实际还款利息给予利息补贴但每月最高不超过180元。自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月起每月发放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资金应与单位缴存职工缴存资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均应分别存入市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已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和增值收益存款专户。
第三十一条 支付灵活就业人员的开户补贴、还款利息等支持政策补贴,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服务成本应纳入住房公积金当年业务支出,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以及其他相关资金管理,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第八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利用手机公积金APP、手机公积金PC端等业务服务渠道办理公积金业务,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旗舰店推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就近办理公积金业务,构建灵活就业人员从开户、缴存、使用到退出的住房公积金一站式、场景化服务体系。
第三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通过上门宣讲、政策答疑、咨询专线、实时受理等方式,深入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的创业园区、生活社区等,助力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政策“直达快享”。
第三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通过核查大数据、完善信用评价、监测个贷率等方式,防范“一人多缴、一人多贷”等违规风险,保持合理的资金流动性,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第三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督促灵活就业人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贴息贷款)。
第三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受托银行承办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
第三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不得拒绝。
第四十条 开展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信用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存在违反信用承诺、具有失信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业务委托合同或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单位在职职工不得申请设立个人灵活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只能由所在单位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依法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严禁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俗称挂名缴存),更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违规缴存或骗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如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查实后,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贷款本息,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纳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6月9日发布的《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州公管委〔2021〕3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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