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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解读

解读单位: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09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联政策: 403621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和改善缴存职工居住条件的作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依据鄂州市政府《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鄂州政规〔2018〕6号)文件精神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了《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暂行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既有多层住宅的适用范围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入住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4层及4层以上合法住宅(有合法手续或合法证件)的住户,经业主决议增设住宅电梯后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其分摊的增设电梯费用。
  二、提取的对象  
  一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二是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
  三、提取的时限要求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一年内可提取公积金;
  四、提取频次
  一个家庭增设住宅电梯申请提取公积金以一次为限,同一家庭不得重复或数次申请增设住宅电梯提取公积金;
  五、提取限额
  一是不得超过该缴存公积金家庭因电梯建设分摊的实际出资额(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二是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90%。
  六、申请材料和流程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项目验收报告原件(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提取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提取人一类银行卡原件。
  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可视情况采取现场查勘、公示等方式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并实施联合惩戒。
  七、有哪些情况不能提取
  一是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还清;二是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三是因各种原因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四是曾经以欺骗的手段提取过公积金的;五是其他不符合《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八、政策咨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政策信息科
  联系方式:027-60281979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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