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策信息科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19年05月05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关联政策: |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贷款需求,把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作为重点,结合我市实际,我中心出台《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组合贷款定义
组合贷款是指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的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银行贷款条件。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额度: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限额标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比例为30%,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不超过房价的70%;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并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70%。
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可延长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不得超过30年,且中心和各受委托银行的组合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借款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上浮10%。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受委托银行政策执行。
四、可贷额度参考计算公式
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下两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1.不得高于按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50%(还贷比例)×12个月×贷款年限
2.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余额之和据实计算,且近6个月内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缴存时间 |
缴存时间系数 |
6≤缴存时间≤12(月) |
0.5 |
12﹤缴存时间≤24(月) |
0.8 |
24﹤缴存时间≤36(月) |
1.0 |
36﹤缴存时间≤60(月) |
1.2 |
缴存时间>60(月) |
1.5 |
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除上述计算外,还应进行还贷能力(即还贷占比)测算,还贷占比不得超过50%(还贷占比=月还款额/缴存基数*100%)。
五、办理流程
贷前咨询→贷款申请→受理审批→签订合同→抵押登记→发放贷款→贷款偿还
六、办理要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1年内的购房合同(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3.购房首付不少于30%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4.夫妻双方征信报告明细版(一个月以内有效);
5.配偶在异地缴存公积金需提供异地缴存使用证明;
6.主借款人一类银行卡。
七、抵押
抵押物及抵押价值核定:组合贷款应当以借款人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受委托银行以房屋交易总价核定抵押物价值,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
抵押物处置。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时,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置抵押物,公积金中心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登记注销。借款人结清全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可依据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有关手续,向房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房产抵押登记注销。
八、还款
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的前提下,有剩余的公积金余额可以提取商贷部分近一个年度的应还贷款本息。
职工可通过线下业务大厅或手机公积金APP、手机公积金PC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取公积金。
九、政策咨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联系人:政策信息科
联系方式:027-6028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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