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6年05月06日 |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关联政策: | 303651 |
一、进一步加大公积金购房贷款支持力度
1.放宽首套房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名下无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时,可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
解读:为进一步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此次对“房屋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优化。无论缴存人家庭此前是否使用过公积金贷款购房,有没有过公积金贷款记录,只要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首套住房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
2.统一套数认定标准。申请我市住房“商转公”贷款的套数认定标准,与购买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的套数认定标准保持一致。
解读:进一步释放公积金制度红利优化我市“商转公”贷款申请标准,减少商贷购房的缴存人家庭房贷利息支出、减轻还贷压力,将我市“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调整为与现行公积金贷款购房套数认定标准保持一致。
3.实行“商转公”贷款“代际互助”。购买我市自住住房且已办理本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以由其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父母或子女作为借款人为其申请“商转公”贷款。
解读:进一步扩大我市“商转公”贷款使用范围,支持直系亲属间互助代为申请,即缴存人的父母或子女已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办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具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作为借款人,可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其父母或子女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支持“购房提取”后申请“商转公”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条件的缴存人,购买我市自住住房办理购房提取业务后,可申请“商转公”贷款,同一套住房提取与贷款额度之和不超过房屋总价。
解读:支持商业性住房贷款“既提又贷”,即对于同一套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可将该套住房的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额度之和不超过房屋总价。这一举措有效减轻了购房人资金压力,让缴存人在购房过程更灵活调配资金。
5.探索“贷款展期”业务。借款人确需延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可按照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展期还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可办理“贷款展期”。
解读:贷款期间内,借款人因其它原因致其无力按照当前借款合同还款时,可申请贷款展期,降低每月还款金额,约定延长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时,应先结清逾期本息;贷款展期后,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同时不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此举将有效缓解借款人临时性还贷压力,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二、进一步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缴住房公积金流程
6.优化缴存模式。除现有按月、按季托收的模式外,新增灵活主动缴存模式,可根据自身情况多次不定期、即时网上汇缴。同一缴存人只能选择一种缴存方式。
解读:为更精准适配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特点和缴存需求,我市针对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丰富灵活的缴存方式,在现有的按月、按季托收缴存外,缴存人还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个人网厅等方式每月不定期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根据需要灵活选择选择一种缴存方式,两种缴存方式可按实际情况灵活切换。
7.提升缴存额度。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合理确定缴存额度,最高全年(自然年度)合计缴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万元,不得低于2160元。
解读: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收入变化,确定缴存额度。缴存额度执行“限高保低”规定,全年(一个自然年度)缴存人最低缴存额不低于2160元(每月不低于180元),最高缴存总额不超过12万元(含每月、季托收金额和自主缴存金额)。
8.落实缴用补贴。开户补贴:首次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可以享受一次100元/人的开户缴存补贴,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六个月内计发;缴存补贴: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公积金,在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1.5%基础上再给予年利率0.15%的缴存利息补贴,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不再享受缴存利息补贴;贷款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按前12期实际还款利息给予每月最高不超过180元的利息补贴,自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月起每月发放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
解读:开户补贴:首次在我市开设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可以享受一次100元/人的开户补贴。缴存补贴:在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1.5%基础上,若灵活就业缴存人及配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状态为已结清的,对其账户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之日起再按照0.15%的年利率额外给予缴存补贴,即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利率为1.65%;若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不再计算缴存利息补贴。贷款补贴:在我市购房且符合贷款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享受每月最高不超过180元的利息补贴,补贴按前12期实际还款利息核算,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每月发放至贷款还款账户。
9.放开提取政策。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公积金,无公积金贷款时可随时自由提取。
解读:充分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灵缴灵取“。灵活就业人员除因购房、偿还住房贷款等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在无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自由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10.开通“商转公”贷款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我市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照家庭成员个人可贷额度分别计算后累加,不超过我市“商转公”贷款额度上限。
解读:深化灵活就业缴存使用制度,扩大贷款申请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若符合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条件,可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此次优化使用政策后,减少了贷款利息支出,有效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购房成本,扩大了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用途。
三、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
1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交易契税。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该套住房的契税支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契税发票支出金额。
解读: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在政策发布之日后支付购房契税的,可以申请支付购房契税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实际缴纳的税费总额。这一政策的实施,意味着缴存缴存人在购房时除了常规的房款提取外,又多了一项可以利用公积金的途径,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购房初期的资金压力,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多元化的住房消费需求,让更多家庭在购房过程中能够灵活运用公积金资源。
1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且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解读: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住房物业费,每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且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新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旨在扩大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支持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降低生活成本。
13.放宽多孩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多孩家庭申请提取公积金的,住房套数认定时核减1套;缴存人购房提取公积金的,婚前自有住房不计入套数认定范围。
解读:落实国家关于生育支持政策的要求部署,保障多子女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支持他们更好的安居,我市提取政策向多孩家庭倾斜。多孩家庭申请购房提取时,在拟提取住房所在区(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已有自住住房的,套数认定核减一套,按核减后的套数认定标准执行购房提取政策。婚前自有住房不计入缴存人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不支持购买第三套住房办理公积金的提取。
14.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限制。取消公积金提取还住房商贷、还异地公积金贷款间隔12个月的限制,缴存人可自由选择按季、半年、年提取。
解读:缴存人提取公积金还住房商贷、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方式更加灵活,除按年一年提取一次外,还可按季、半年提取一次,为缴存人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商贷、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更多便利,大大减轻了缴存人偿还贷款的压力。“按季、半年、年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模式较现行的“按年提取还贷”模式更加灵活、便利、高效。
四、进一步推进新建商品房公积金业务“一键办理”
15.支持商品房购房交款“一键办理”。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的缴存人家庭,可通过鄂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开发企业网厅,“一键办理”提取公积金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买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跨部门业务流程重构,推出贷款、提取安居“一键办理”,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可通过鄂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开发企业网厅,提取公积金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买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现信息互通和业务协调,提供便捷服务。
五、进一步优化武鄂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政策
16.推进武汉鄂州公积金同城化。落实武汉、鄂州住房公积金同城化发展相关协议,支持我市缴存人购买武汉自住住房时向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可参照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审批额度。
解读:我市缴存人在武汉购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鄂州)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标准,可按照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武汉)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标准执行。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条件、贷款期限和利率、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贷款办理流程、贷款偿还和结清等贷后管理规则,均按照缴存地中心的贷款管理政策执行。
六、鼓励支持在校大学生毕业后在鄂州创业就业
17.支持在校大学生自愿缴存。全国范围内凡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可参照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在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享受相关待遇。
解读:新政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建制范围作了进一步调整,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机制,增加了支持在校大学生可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鼓励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覆盖面,有助于这一群体在鄂州安居稳业,激发新经济主体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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