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6-00546 | 发文字号: | 鄂州公金〔2026〕5号 | 发文日期: | 2026年09月20日 |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6年09月2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
各住房公积金旗舰店、缴存人:
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4号),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安居保障作用,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家庭合理改善型住房消费需求,现就我市开展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缴存人”)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缴存人名下有多套房产的,仅可就其中一套房产办理一次提取。
申请提取时,购房时间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时间不超过5年;
(二)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购房时间应满6个月(含)且不超过5年;
(三)拥有自住住房满15年(含)以上的。
二、申请材料
(一)缴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缴存人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
(三)申请提取所依据的自住住房证明材料:经房产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有效材料;
(四)申请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及配偶Ⅰ类银行借记卡;
(五)装修施工合同原件、装修费增值税发票或装修建材采购增值税发票(装修行为应发生在2026年9月20日后,提取申请时限为装修施工合同签订日期后24个月内);
(六)装修区域前后对比照片。
可通过政务数据共享获取的电子证照材料免于提交。
三、提取额度
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装修费用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不超过职工及其配偶个人账户余额。
办理提取后,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保留100元以上,提取金额实行百元位取整。
四、风险控制机制
当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达到或超过85%时,中心可暂停办理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业务。
五、其他事项
(一)缴存人本年度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办理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二)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或限制的,不能办理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三)缴存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以虚构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限期退回违法提取资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计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通知由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六、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执行。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9月20日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开展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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