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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开展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6年09月20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联政策: 784615

一、政策出台背景和目的

国务院2026810日公布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中央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决策部署,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人自住住房装修消费压力,我市正式实施自住住房装修公积金提取业务,现将《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开展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二、政策适用对象和范围

(一)适用对象:在鄂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缴存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本政策适用对象:1.缴存人本年度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包含商业住房贷款);2.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或限制;3.缴存人被列入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

(二)适用范围:缴存人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仅可针对名下1套住房申请装修提取,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装修费用。

房屋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1.新建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自网签备案之日起至申请提取之日不超过5年;2.存量房(二手房)。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自登记之日起至申请提取之日应满6个月(含)且不超过5年,以确认交易真实完成、产权归属明确。3.拥有自住住房满15年(含)以上。持有年限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或其他有效材料登记日期为起算点,计算至申请提取之日。

上述三种房屋认定期限均以申请提取之日为截止日,以缴存人持有住房的年限为判断依据,房屋建成年份或房龄不作为持有年限认定依据。 

三、申请提取材料

(一)缴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缴存人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

(三)申请提取所依据的自住住房证明材料: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拥有自住住房已满15年(含)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有效材料;

(四)申请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及配偶Ⅰ类银行借记卡;

(五)1.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原件。合同须载明装修房屋坐落地址、项目清单、报价(金额)、施工周期等主要内容,并由申请人与装修公司双方签字(盖章);合同载明的房屋地址应与申请提取所依据的自住房证明材料记载信息一致;装修施工合同可提供一份或多份;提供多份的,每份合同均须满足上述要求,且载明的装修房屋坐落地址应保持一致。2.装修费增值税发票或装修建材采购增值税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应与缴存人信息一致。发票是核定提取金额的关键凭证,缴存人务必索取正规税务发票。3.装修费用可合并计算,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4.装修施工合同签订日期和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均应在2026920日(含)之后,提取申请时限为装修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含);

(六)施工前后对比照片,需彩打施工前后对比图片,图片应包含房屋门号、结构特点等可识别要素;

(七)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为进一步落实减材料、减流程相关要求,可通过政务数据共享获取的电子证照材料免于提交。

四、提取额度核定

装修提取额度按申请提取所依据材料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提取总额不高于装修实际费用(提供多份装修合同和税务发票的,报价可合并计算),且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按20万元核定。

办理提取后,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保留100元以上,提取金额实行百元位取整。

五、风险控制机制

当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或超过85%时,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暂停受理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业务。

六、严格违规行为责任追究

缴存人要保证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对经查实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缴存人,将严格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记入个人公积金信用档案;

(四)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920日起执行。

 

解读单位: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业务咨询电话:027-60281967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开展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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